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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美国最严反堕胎“心跳法案”争论8年,它的说法严谨吗?

刘璐天 ·

“一旦你使用了错误的语言,你其实就相当于妥协了。”

和枪支管控一样,堕胎权问题自二十世纪 60 年代成为美国公共政策议题后,就一直是个敏感话题。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做出判决,堕胎从此在大多数州成为合法。但在随后的 46 年中,随着个人自由与宗教信仰以及保守主义观念的冲突加剧,围绕它的争议从未停止,政治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s)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2011 年 10 月,美国俄亥俄州议会第一次讨论是否通过“心跳法案”,但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因其争议性而将之搁置。这项法案的正式名称是《人类心跳保护法》(Human Heartbeat Protection Act),它规定一旦胎儿心跳被检测到,堕胎就是非法的。这意味着最早在六周内就可禁止堕胎,也就是在大多数女性知道自己怀孕之前——按照梅奥医学中心(Mayo clinic)对 BBC 的说法,只有一半女性会在怀孕五周后就显露出妊娠症状,一般来说九周后才会经历晨吐。

换句话说,”心跳法案”已经十分接近彻底禁止堕胎了。

这原本是一条显然违宪的法案。因为在 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的判决书中,孕期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前三个月(Trimester)各州不得禁止堕胎。但到 80 年代,最高法院对各州限制堕胎的法案所使用的宪法审查标准从“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降级为“不正当负担 (undue burden )”,这就使得立法边界松动起来。

自 2016 年特朗普当选总统后, 反堕胎阵营声势不断回升。今年头 4 个月,全美有近 30 个州都在立法中引入了某种形式的堕胎禁令,其中有 15 个州的禁令都与“心跳法案”相关,多为由共和党掌控立法的州,包括密西西比、肯塔基、俄亥俄、乔治亚以及南加州等。这比上一年的 7 个州翻了一倍多。

图片来自 worldjournal.com

无论风波如何再次席卷全美,争议双方的论点其实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支持“心跳法案”者以“捍卫生命”为由,认为“可检测到的心跳是生命存在的最清晰标志,因此有心跳的未出生婴儿应得到保护“;而反对者则强调“人权”(reproductive justice),认为在大多数人知道自己怀孕之前禁止堕胎,违背了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自治自主权的原则。

随着各州接连通过相关法案,一些妇科医生也参与到讨论中来。Jen Gunter 博士运营着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同名博客。她在接受《卫报》采访时指出,“这些法案把胎儿描述得好像是一个几乎已经能走路的婴儿一样。但其实他们所探讨的东西只有几毫米大。”

在怀孕初期,胚胎并没有心脏,至少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有血管和心室的那种。六周大的胚胎虽然会抖动,但那并不是心跳。“那甚至不能叫做胚胎。从最后一次经期算起九周后(也就是‘心跳法案’禁令所规定期限的三周后),我们才用胚胎这个说法。”另一位在弗吉尼亚州执业的妇产科医师 Sara Imershein 说

Jen Gunter 认为这些误解会使人们在决定是否堕胎以及展开相关讨论时忽视了最基本的医学考量。比“心跳”更准确的说法是“胚芽心脏活动” (fetal pole cardiac activity)。尽管这个表达很拗口,但它准确描述了胚胎六周大时的状态。

同样,那些反堕胎人士对于孕晚期的讨论也具有误导性。医学上,“孕晚期”指怀孕 41 至 42 周,而在政治和立法讨论中它的定义往往被提前至 21 周(也就是最高法院所定义的孕期第二阶段的后期)。“没人能在孕晚期堕胎,那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它已经成为了一个常用说法。”

说明这些概念的必要性在于,在各种政治动机和宗教信仰的议题设置下,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却被混淆了。而这些法案的一个重要作用,原本是让人们在理解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怀孕这件事。

“一旦你使用了错误的语言,你其实就相当于妥协了。”Jen Gunter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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