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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很难实现公正,它和人类心理和认知存在什么关系?

曾梦龙 ·

这项富有洞见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感不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刑事不公”的体系绝对不应被容忍,这本书提供了人道、合理的方法,用以治愈这个体制内一些弊病。——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麻省理工学院语言学荣休教授

作者简介:

亚当‧本福拉多(Adam Benforado),美国德雷塞尔大学法学教授,曾在耶鲁大学和牛津大学学习,哈佛大学法律,曾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Jenner&Block(简博)事务所合伙律师。他发表过大量学术文章和书摘,在《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高等教育纪事》《美国学者》和《波士顿评论》也发表过专栏和论文。

译者简介:

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代理审判长,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等改革项目。出版《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庭上的真相与正义》《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等著作、译著二十余部,发表文章百余篇。

书籍摘录:

第八章 “法官:裁判员还是激进派”(节选)

司法决策不仅受到法官身份的影响,还受到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实践表明,我们的决策既包含下意识的直觉快速反应,也涉及周密细致的深思熟虑。你可能认为,法官因其职业属性和专业培训,通常会格外依赖严谨的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法官们往往或者主要凭借直觉做出决策。与我们大多数人一样,他们在做出司法决策时,无论是裁决是否允许将某个证据提交陪审团,还是裁决是否判处被告人入狱服刑,也喜欢走思维捷径。

有些时候,这些经验法则是非常管用的。当法官并不确定能否驳回律师提出的某个异议时,他可以参考此前与该律师打交道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该律师总是提出肤浅的异议,而对方律师表示极力反对,法官就可能考虑驳回异议。凭借这种方法,法官经常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不过,这种凭借直觉的处理方式,如果依据的参考因素不具有相关性,或者立足于不可靠的因果关联,也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错误。

如果法官难免怀有偏见,那么,他们所持的偏见是否稳定不变?带着这个有趣的问题,研究人员决定观察法官们在较长时间段内究竟如何作出裁决。他们在两个以色列假释委员会选定八位经验丰富的法官。

这些法官总共驳回罪犯提交的 64.2% 的申请。不过,这并不是研究人员关注的焦点,他们想了解的是法官在每天不同时段所作的裁决。具体言之,这些法官在每天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所作的裁决是否存在区别?身为裁判员的法官,在每天不同时段所作的裁决应当没有区别。但是,这些法官在实践中的表现如何呢?

通过对 1000 余份裁决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法官们在每天早晨或者第一次餐后更加倾向于批准罪犯的假释申请(约有 65% 的申请获得批准),在每天晚上或者休息之后则恰恰相反,批准假释申请的比例逐步降低,直到零为止。此外,犯罪的严重性和罪犯已经服过的刑期,原本应当对法官的裁决产生影响,但实践中却往往对裁决没有任何影响。可见,每天的不同时段才是影响裁决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项研究的主持者认为,每天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们开始变得精神疲惫,不再费力审查被告人的申请,而是选择维持现状,从简处理,不断驳回假释申请。连续不断进行决策,将会极大地消耗人的精力;为了消除疲劳,我们通常需要休息或者补充营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是实验室的研究测试。这项研究所涉及的两个假释委员会负责处理以色列全国约 40% 的假释申请。而委员会的法官们完全不了解这种偏见的性质或者危害。这一点正是精神疲惫之所以如此危险的重要原因:人们通常不会感到自己已经十分疲惫,此种情况下,似乎没有理由怀疑自己所作的判断。

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的司法决策能够保持一致性,然而近期一项研究结果显示,这种期望实际上只会导致更大的偏见,这种适得其反的效果着实令人有些沮丧。作为一名教授,每当我在期末批改学生试卷时,都会面临这一问题。例如,我任教的刑法课有 80 名学生,我可以对其中不超过 20% 的学生评为 A 或 A- ,尽管理论上我可以在批改前 5 份试卷时就给出 3 个 A ,但我的预期是前 5 份试卷只给 1 个 A ,这种心理预期影响着我的评分方式,促使我在开始评分时掌握的尺度更加严格。学者们把这一现象称为“限缩效应”: 如果人们需要连续对许多事项作出裁断(例如,在午餐前批改的所有试卷,或者某天审理的所有案件),一般会将这些事项分为若干独立群组以便统筹考虑,避免裁断结果严重偏离预期水平。基于这项研究,如果法官在处理假释申请时,接连遇到 5 名表现很好的申请人,那么,他在连续批准 4 个申请后,就很难再批准第五个人的申请。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不符合他预期的裁判模式(根据他的预期,只能批准 2/3 的假释申请)。

法官的前一个判决可能对后一个判决产生影响,或者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时段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些都与我们理想中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全背道而驰。打破沙锅问到底,我们需要对影响司法决策的因素进一步加强研究。 1930 年,著名法学家和上诉法院法官杰里米·弗兰克深刻地指出:“如果法律源自法官的判决,而法官的判决又基于他们的直觉,那么,法官获得直觉的方式就是司法过程的关键。那些促成法官直觉的因素就是法律的渊源。”

由此可见,法官并不像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所说的那样,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化身。

法律培训、执业经验、职业准则和事业预期等因素有助于法官克服某些偏见,但也可能会固化对法官客观性的迷信。

人们通常认为,手中掌握的材料越多,得出的结论越准确。但实际上,仅就拥有较多信息这一点来说,可能只是更加容易为某个错误的命题找到论据而已。假如一些政治科学家询问共和党人,在克林顿总统任期内,年度财政赤字规模究竟是增加、减少还是维持不变?(实际上,赤字规模是减少的。)那些在政治方面信息非常灵通的人(掌握 95% 的信息)比信息相对闭塞的人(掌握 50% 的信息)更容易给出错误的答案。当人们就里根总统任期时的通货膨胀情况询问消息灵通的民主党人时,情况也是如此。这些受访者的直觉是其他党派的总统在任期内非常失败,由于有大量信息可以佐证自己的直觉,因此,他们很容易得出带有明显倾向的错误结论。

我们的分析能力也容易受到类似问题的困扰:我们越是擅长分析某类问题,就越容易产生思想上的偏见。在一项试验中,研究人员向数学水平各异的人们提供了一些基础数据,要求他们评估皮疹治疗方法或者枪支管制的有效性。对于皮疹治疗方法,实验结果完全合乎预期:数学水平较低的人提供正确答案的概率,仅仅是数学水平较高的人的 50% 左右。但对于枪支管制的有效性问题,那些数学高手的表现非常有趣。如果相关数据指向的结论与他们的观念不符,他们就选择无视这些数据。当有关数据显示犯罪减少时,这些精于数学的保守派得出正确答案的比率只有 20% ;而当数据显示犯罪增加时,他们得出正确答案的比率则高达 85% 。自由派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当数据显示犯罪减少时, 70% 的人得出了正确答案;而当数据显示枪支管制无效时,正确答案的比率还不到 50% 。尽管大家都知道如何基于数据得出准确的结论,但是在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往往只是根据直觉作出判断。这些研究表明,尽管审判席上的法官经验丰富,但他们可能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公正。

浏览近期的判决意见,你会看到其中既有权威的学术期刊,也有特殊利益群体的网站和博客文章。

亚当‧本福拉多,来自:德雷塞尔大学

我们不能希冀法官们与世隔绝、不问世事,整天待在象牙塔中。他们也有家人和朋友,也要参加野餐、婚礼和娱乐活动,也要读书、看电影和享受假期。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有思维定式,也会受到知识、偏见和信念的影响。

大法官斯卡利亚每天早晨都会阅读两份报纸:《华尔街日报》和《华盛顿日报》。他曾向《纽约时报》记者坦言,“过去喜欢看《华盛顿邮报》,但这份报纸变得让我实在难以接受,我再也不想看了”。他无法忍耐“(《华盛顿邮报》)对绝大多数传统问题的态度。它充满了偏见,通常不怀好意。说实在话,我可不想每天早晨都没有好心情”。他“通常”会收听电台访谈节目,这是他了解新闻的主要渠道。他过去经常参加自由派和保守派共同参与的宴会,但近期很久都没有参与此类活动。

我们通常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个世界。如果你居住在弗吉尼亚州北部,整天收听国家公共电台(NPR)的节目,经常与自由派人士打交道,那么,当你开展司法调查时,就通常会点击特定的网站,关注特定的研究成果,并且有选择地使用学者的研究论文。即使你指派助理开展调查,情况也是如此。

一般认为, Google 之类的搜索引擎可能有助于避免研究受限,但实际上,搜索引擎自身带有内在的偏见性。许多搜索引擎都带有过滤器,可以根据你曾经浏览的网站、 Facebook 资料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确定你的个人偏好,然后根据你的个人偏好筛选搜索结果。实际上,搜索引擎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后台自动筛选那些你可能认为更有说服力的资料,以及那些更有可能支持你的观点的资料,并且排除那些可能让你产生怀疑的资料,进而有选择地为你提供有关素材。

此前通常认为,“法庭之友”制度有助于帮助法官们弥补知识缺陷,但实际上也于事无补。虽然他们通常自称为客观的顾问,但其实是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有利的素材,进而提供倾向性意见。法官们经常采纳“法庭之友”的建议,仅 2008 年至 2013 年间就达 100 余次,但却极少对此进行审查,有时援引电子邮件作为依据,有时援引顾问直接资助的研究作为依据,有时援引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作为依据,有时则完全不考虑依据问题。随着“法庭之友”在案件中大量出现并逐年增加,法官们仿佛拥有了一个庞大的知识库,不过,这一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更加便于法官们论证自己的结论而已。

正如前文所述,影响法官决策的许多偏见都非常微妙或者极具隐蔽,很难被人察觉。

最高法院指出,纸质媒体原本是新闻调查的重要阵地,但随着纸质媒体江河日下,大学研究经费也捉襟见肘,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案件档案管理,以便从中发现潜在的司法偏见。如果马萨诸塞州法院收集有关法官审判和陪审团审判的定罪率数据,可能早就会注意到上述问题。

从个体角度看,心理学研究发现,如果法官们知道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并不能免于偏见,并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方式,就能够通过这种自我监督机制获得益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举办专门的心理学培训(联邦法院已经针对潜在偏见问题进行多次培训)或者收集个人办案数据等方式,帮助法官开展自我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很少在办案过程中获得反馈意见,律师们极少会这样做,上诉法院也极少针对感知偏见或者错误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认识到被告人的种族、性别或者年龄等因素会影响他的判决,也很难确定他所判处的严厉刑罚是否奏效。法官们每天都是例行公事,只顾处理手头上的案件。不过,如果他们看看办案数据,可能会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反思。

法官通常会对案件有一种直觉判断,对经验丰富的法官而言,这种直觉对审判工作很有裨益。不过,由于这种直觉可能会产生错误,有必要认真加以审视。

这些问题和建议同样适用于警察、律师、陪审员和证人:司法领域所有扮演重要角色的人都有必要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这可能有些危言耸听,但怀疑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在许多案件中,有益的质疑并不会自动出现,因为很多不利因素压抑了质疑的空间。


题图为《胜者即是正义》剧照,来自: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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