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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做这 55 个思想小实验,经典的哲学难题都在里面了

曾梦龙 · ·

“你就只有这两个选项。要么你什么也不做,让五个人死去,要么你切换转辙器,让一个人死亡。你怎么选择?让电车改道,好让只有一个轨道工人死去并让另外五个人得以活命,这样是对的吗?”

作者简介:

伊夫•博萨尔特(Yves Bossart),  1983  年生,瑞士国家学术基金奖学金得主,现定居于瑞士苏黎世。曾于瑞士卢塞恩、苏黎世及德国海德堡攻读哲学,后于柏林洪堡大学以论文《维特根斯坦眼中的美学》获哲学博士学位,研究重点是知识论、语言哲学和美学。曾出版《思想所及的视野:哲学与摄影的相遇》一书,目前于瑞士德语广播电视担任编辑,同时也在高中教授哲学,并在瑞士学术基金会开设哲学导论课程,该课程完全以哲学的思想游戏进行。

译者简介:

区立远,台湾大学哲学硕士,德国杜宾根大学古典文献学硕士。译有《一九三三:一个犹太哲学家的德国回忆》《疾病与权力》《山屋忆往:一个历史学家的临终追想》等书。

书籍摘录:

电车与胖子

请想象一下,你观察到一列无人驾驶的电车,正朝着五名轨道工人疾驶过去。这些工人都带着护耳罩,而且因为轨道旁几乎无处可闪,所以没有可能逃脱,这列电车将会辗死那五名工人。只有你还可以阻止这场灾难,意思是说,你可以切换转辙器,开关的把手就在你的旁边。然而请注意:如果你切换转辙器,电车将切换到另一条支线上,而那条支线也有一个工人,电车如果驶过去,他也将会丧生。然而你就只有这两个选项。要么你什么也不做,让五个人死去,要么你切换转辙器,让一个人死亡。你怎么选择?让电车改道,好让只有一个轨道工人死去并让另外五个人得以活命,这样是对的吗?

如果你想的是“只死一个比死五个好”,那再请你想象一下以下这个类似的,而且有点残忍的状况:这辆无人驾驶的电车正往五名工人驶去,这次没有转辙器,也没有第二条轨道。你本人站在桥上,电车正要从桥下冲过去,唯一可以阻止电车的办法,就是把站在你旁边的胖子推下桥去,让他卡在电车之前,使电车停下来,五名轨道工人就能得救,可是这位胖子当然就死了。

你会怎么做?你会要杀害这个胖子,以便救那五条人命吗?

我们很难知道,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会如何反应,不过这也完全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什么才是道德正确的?什么才是比较好的?至于现实中这种状况是否几乎从未出现,同样也完全不重要。借由这两个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例,哲学想要找出的是:是什么东西让行为成为道德正确,什么又让行为在道德上错误?为什么这样做是好的,那样做又是坏的?这些思想实验让我们看到,我们的道德方向感怎么运作,以及,它哪里需要修正。

这些电车的例子非常出名,起先是由英国的哲学家菲利帕·富特(Philippa Foot, 1920 年— 2010 年)在 20 世纪 60 年代提出,后来由美国哲学家朱迪思·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1929 年—)改编成许多不同的版本。直到现在都还有人在研究这些“电车问题”(trolley problems),连心理学阵营都不缺席。不久前有研究指出,如果用外语叙述案例的话,会有更多人觉得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去,这大概是因为使用外语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感,理性计算的思维也会被启动。然而这只是初步的假说,让我们在这里把心理学忘掉,回到这些哲学问题。

来自:nymag

积极与消极的道德差异

在电车问题里,汤姆森特别关注的是: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之间,道德上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因为我们常常觉得,做坏事比不做好事更应该受到谴责,即便两者造成的结果相同。请想象一下:

你参加选美比赛,跟竞争者一起在舞台后方等待登台,当坐在你旁边的女孩站起来、往舞台前走去时,你看见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块咖啡污渍。你本来可以把她叫回来,但是转念一想,这样你就少了一个竞争者,获胜的机会就更大了,所以就没说话。这种行为已经不太好了,但是再请你想象一下,这块咖啡污渍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那这是不是又糟糕许多?是的话,为什么?

为什么动手杀死儿童,比起让儿童饿死,是更坏的事?前者我们永远不会做,但是我们天天让后者发生,所以,在杀害跟让人死亡之间,一定存在道德的差异。不过光是说“没做的事就没有罪过”是不够的,因为谁要是没有给他养的猫咪喝水,以至于猫渴死了,那他虽然没做什么,但还是有罪过。有些人甚至会说,是他造成了猫的死亡,尽管他实际上什么事也没做。积极的作为跟消极的不作为之间的差异,是很难界定的。而且为什么其中一个比另外一个更坏,也并不很清楚。

假设你预谋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里,这么一来就不用跟他均分遗产,你开车去他家,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来回游泳。可是突然间,他因为心肌梗死叫喊了起来,你只是看着兄弟在痉挛中呻吟着,然后淹死在池里。这个结果,比起你动手把他淹死,不是一样坏吗?还是只要动手,在道德上就一定会更受到谴责?事实上,法律上确实就是如此。不光是我们的直觉,刑法也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着重区分杀人与任人死亡的差别。对此,也许有一个简单的解答:杀人之所以比任人死亡更糟,是因为杀人一定也包括任人死亡。如果我把小孩推到水里并任其淹死,就等于同时犯了两个错误:推到水里及袖手旁观。但如果我看到有人把小孩推到水里让他淹死,那我只犯了一个错误——袖手旁观。尽管这也够坏了,但是比不上积极动手那么坏。

来自:亚马逊

内在的道德方向盘

让我们把分辨动手与坐视不管这个棘手的问题放在一边,回来关注电车的问题。你现在会怎么决定?你会在第一个例子切换转辙器,但是在第二个例子不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吗?大多数人认为,在第一个例子切换转辙器是正确的,尽管这样做会导致某人死亡——“死一个比死五个好”,这是他们的理由。然而你却觉得,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即便那样就可以拯救五条性命。为什么在第一个例子里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在第二个例子里却不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差别在哪里?两个例子都有积极的作为:第一个例子是扳动把手,第二个例子是把人推下桥,结果也一样——都是一人丧生五人获救。到底有什么不同?一个常见的回答是,“在第二个例子里,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杀人了”。确实,我是用自己的双手抓住那位胖先生,并故意把他推向死亡。我们还可以把这两个重点看得更仔细一点。

身体的接触或许是心理障碍,不过这里要问的是,接触与否,在道德判断上重要吗?引爆炸弹导致十万人死亡,比起动手一个接一个地杀死十万人,道德上有比较好吗?从心理因素的角度来说,引爆炸弹比动手杀人要简单,但是道德上可谴责的程度大概是一样的。在胖子的案例上,我们还可以把道德问题跟心理问题明明白白地分开来:我们现在假设,那位胖先生是站在一个活板门上,你可以从远处用把手让那扇门向下打开,这样一来,你在两个电车案例里的动作就完全一样了——你只要扳动把手就好。在一个例子里你让电车走上另一条轨道,导致一人丧生,在另一个例子里,你打开活板门,导致他掉下去,挡住了电车,并因此丧生。现在你会在最后的这个版本里打开活板门了吗?还是你仍然维持原来的想法,决定让五个人死亡?大多数人或许仍然会让胖先生留在桥上,看起来在转辙器与活板门的把手之间,好像还是有个重要的差别。但,那是什么呢?

一个很有潜力的答案是:切换转辙器时,我并非有意杀死那位工人,我只是接受他死亡的结果而已,但是那位胖先生却是被我故意丢到电车底下的,以便救五名工人的性命。这个回答说到了重点,不过我们必须做更仔细的观察。伦理学有“双重效应原则”,是指一个行动常常有两种效果,其中一种是我们希望达到的,另外一种则是我们希望避免的,可是得到好的效果的时候,却无法不同时接受坏的结果。关键词出现了——“附带性损害”(Kollateralschaden),例如对敌方军事要塞进行轰炸以结束战争,虽然会造成平民丧生,但也只好接受了,因为若不轰炸,剩下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陆地的血腥战斗,而且很可能会输;也就是说,为了达成某个目标,只好接受本来并不乐见的附带性损害。转辙器的例子也是这样,为了救五名工人,只好接受另外一人死亡;然而胖子之死的例子却不一样:他的死亡并非“只好接受”。在这里,一个人被化约成一块肉,被当成仅仅是达成目标的工具,这种把人类工具化的行为,会激起我们的道德愤慨,我们内在的道德方向盘在这里有明确的指向,即便因此有五个人丧生也不行。双重效应原则在这里不适用,因为道德感要求,坏的效应不应被当成实现好结果的工具。

来自:亚马逊

义务与效益的取舍

假设有名外科医生移植器官的技术非常精良,以至于器官总是能被受捐赠者的身体接受。现在正好有五名病患在等待名单上:两人迫切需要一叶肺,两人需要一枚肾脏,还有一人急需心脏,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罕见血型。这时碰巧有位健康的年轻人到医院来做例行的健康检查,他正好有跟五名病患完全相同的罕见血型,所以是潜在可能的器官捐赠者。那么,这位外科医生可不可以杀掉他,把他的器官拿来拯救五个病人?当然不行!我们记得工具化的禁令——人类不可以被当成工具来加以滥用。

但是到了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有个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弹,炸弹威力足以把整个城市炸到天上,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全城疏散了,这时我们可以对恐怖分子刑讯逼供,以及时找到炸弹的埋放处吗?假设他的小女儿知道地点,而且唯一获得口供的办法就是刑讯逼迫他的小女儿,那么我们可以这么做吗?我们都知道不得刑讯的禁令,这是写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欧洲议会的欧洲人权公约里的,此外,这也明确记载在德国基本法里,不过在瑞士,刑讯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个议题有很多争论,在伦理学上也是高度争议,因为这里有两个影响深远的道德理论互相对立。我说的即是效益论与义务论。难处在于,我们对两种理论都有好感,但是在某些例子上,只有一个理论能是正确的。

效益论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仅仅由行为的结果来衡量。简单地说,规则是这样的:如果你要知道一个行为是好还是不好,就看它的结果。实践上就是,如果一个行为能让相关人等的福祉极大化、痛苦极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所以“死一个比死五个好”也就是一种效益论的论述。

义务论则不同:根据义务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只在其结果,也在行为本身;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坏的,不管能产生多少的善都一样,杀人、刑讯、偷窃都属于此类。这些行为是无条件的错误,也不能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来提升其价值,不管是在何种处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护着我们的人类尊严,也防止我们的利益或生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牺牲。

效益论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两位英格兰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延续这个思考路线,且目前仍然在世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澳洲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1946年—)。而位于另一端的义务论哲学家里,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1724年—1804年),来自德国柯尼斯堡(Königsberg)的启蒙大师,也是声名狼藉的“定言令式”(kategorischen Imperativs)的创造者。

既然在伦理学的领域里不可能绕过康德,我们应该简短地谈一下他的理论。根据康德的想法,如果行为源自于善的意愿,也就是行为的背后有善良的企图,那么该行为就是善的。可是,怎样的企图算是善的呢?康德的答案简单到让人不可置信:如果我希望所有人都根据这个企图来行事,那么此企图就是善的。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基本原则,他称之为“信条”(Maximen),必须是可普遍化的。我有一个行为基本原则,如果我能希望所有其他人都依照此行为行事,那么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好的。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把垃圾倒在街上、不应该违背做过的承诺、不应该欺骗我们的朋友?因为我们无法认真地希望所有人都这么做,这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令式。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定言令式就是“请只按照那些你愿意成为普遍法则的信条而行事”。这个要求是断然截然的,不带假设性的,无须先决条件就能成立;每一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地方依循这个要求,不论他当时有怎样的私人利益与目标。

根据康德的理论,要测验我们行事原则的道德质量,一个很好的判断准则就是,这个原则是否可以普遍化。此外,在我们对道德正确的日常理解中,就已经蕴藏了可普遍化与公正不阿的理念。只要想一下从前家里长辈常说的话就好:每当我们又做了什么糟糕的事,他们就会说:“你想想,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那不就天下大乱了!”这就是康德的伦理学根本的理念。

但是要注意:定言令式跟那句著名的黄金守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同一回事,也不是这个守则的正面表达版本“你愿意别人怎么对待你,就请你那样对待别人”。因为针对各种利益不同的人,这守则要求的行为也不同。相反地,定言令式对每个人的要求都一样——被虐待狂依照黄金守则会变成虐待狂,但是依照定言令式他却不会改变。

康德给这个定言令式创造了好几个表述方式,除了上面提到的普遍性表述之外,还有“自身即目的表述”(Selbstzweckformel)也值得一提:“你的行事作为,无论在什么时候,不只要把你自己,也要把旁人作为人类的资格视为目的,永远不要仅仅当成是手段来使用。”简单地说就是:人不是手段。永远不要把人类当成达成目的的工具,这也包括不能把自己当工具。意思是说,不要剥削你自己,也不要让你徒自荒废。所以,根据康德的理论,我们对我们自身也负有义务。他甚至认为,我们有义务实现我们的天分与可能性,谁要是日复一日地成天坐在电视前面,那就是犯下道德的错误。这是个有趣但是引起争议的想法。你觉得呢?有什么事情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对自己做的?

题图来自: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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